最新政策 | 国家要求加强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监管

2022-04-02 19:11:00
盘谷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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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总体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监督注册人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跨区域协同监管。

意见总共提出8项要求:

(一)加强注册申请人质量体系核查。

跨区域委托生产申请产品注册的,由注册人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核查结论,出具体系核查报告

(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

注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应根据分级监管规定对注册人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有因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加强检查结果处置。

发现相关问题涉及注册人或受托生产企业的,应通报对方所在地省局进行联合检查,由受所在地省局依法调查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对方所在地省局

(四)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

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可委托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抽样。对于质量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检验结论、立案情况抄送受托企业所在地局。发布质量公告时,一并公告受托生产企业。

(五)加强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医疗器械注册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南文件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主动收集、报告、调查、评价产品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时发现和控制产品存在的不合理风险,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

(六)加强监管协同配合。

各省局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协同,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鼓励各省局之间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监管工作组,研究出台细化的监管指导文件,探索完善医疗器械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检查员集中培训和经验交流,统一检查尺度,明确检查要求,提高检查效能。

(七)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监管水平,主动收集注册及监管各项信息,建立并持续更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与国家局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系统数据协同共享。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

国家对于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管理从未放松,一直以来信息化、精细化建设都是实现有效监管与自查的重要支撑,信息化建设必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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